违法案例
马某,中共党员,某国有水务公司副总经理。马某利用职务方便,大举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。经审计,其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万元,可获取的犯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万元。
禁令解析
国企辅导人犯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,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方便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交易,获取犯法利益的行为;情节严沉的,可组成犯法经营同类业务罪。
目前,一些企业有关造度还不健全,企业运作尚未规范。在这些企业中,一些董事、监事、厂长、经理或者其他有关的治理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方便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治理同类的业务,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侵害本任职企业、公司利益作为价值,而换取其他犯法利益的。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,把吃亏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;有的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奥秘、技术奥秘,使兼职企业获得益处,换取幼我私利;有的将应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。这些行为时时被人民怒斥为“吃里扒表”,必然使任职企业在经营中陷于不利的竞争职位,侵害股东和职工的权利,该当不容。
纪法合用
1.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七条: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权柄、玩忽职守、权势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度资财等违反司法涉嫌犯罪状为的,该当赐与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。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怨佝务处罚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:
公职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景之一的,予以开除:
(一)因有意犯罪被判处管造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。
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五条:
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方便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交易,获取犯法利益,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出格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廉政提醒
国企辅导人犯法经营同类业务是国企领域凋落沉要大局之一,“开办个人公司,面上干工作,底下揽私活”“操控审批机谋取凋落”“狂妄支持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领域内开办关联企业”等问题层出不穷,是典型的“靠企吃企”行为,严沉粉碎政治生态,侵扰市场秩序,影响极度恶劣。国企辅导人必须意识到,自己不是“红顶商人”,不是私营企业主,更不是“老板”,而是党的干部;要始终服膺这条禁令,守护好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,决不做犯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蠢事坏事,决不让全民资产造成自己的“个人荷包”。